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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(试行)
日期: 2021-08-26 信息来源: 点击数:

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(试行)


第一章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第42条和教育部令第35号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》规定,设立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。
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,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、审议、评定和咨询等职权。

第三条 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高等职业教育研究、专业建设、学术评价、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,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、制度和规范,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,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。

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,尊重学术自由、学术平等,鼓励学术创新,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,提高学术质量;应当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地履行职责,保障教师、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、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,促进学校科学发展。

第二章 组成规则

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、专业的副教授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,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。

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、专业设置相匹配,学术委员会由21~29名委员组成,人数为单数。其中,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委员,不超过总人数的1/2。

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遵守宪法法律,学风端正、治学严谨、公道正派;

(二)学术造诣高,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;

(三)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,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,能够正常履行职责;

(四)应当由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,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,委员由个人自愿报名,各院、部推荐,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科相对均衡的原则确定人选。
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。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,副主任由校长提名产生,委员经符合条件的基层单位推荐,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后,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,由校长聘任。

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。

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任期为四年,可连选连任,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。每届新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总数的1/3。委员在任期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,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;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,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提出;新增加的委员候选人,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,报校长批准。

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,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,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:

(一)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;

(二)因身体、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;

(三)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;

(四)有违法、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;

(五)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。

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,办公室设在科研处;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,纳入学校预算安排。

第三章 职责权限

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、信息等;

(二)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;

(三)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独立地发表意见,讨论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;

(四)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、实施监督。

(五)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和法规,遵守学术规范、恪守学术道德;

(二)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,坚守学术专业判断,公正履行职责;

(三)勤勉尽职,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。

(四)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,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,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:

(一)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,以及科学研究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;

(二)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;

(三)学术机构设置方案,校企合作机制的建设方案、专业设置及调整、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;

(四)教学科研成果、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;

(五)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;

(六)学术评价、争议处理规则、学术道德规范;

(七)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。

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,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,应当由学术委员进行评定:

(一)学校教学、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,对外推荐教学、科学研究项目和成果奖;

(二)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、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;

(三)学校设立科研基金、科研项目以及教学、科研奖项等;

(四)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。

第十五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,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,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:

(一)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;

(二)教学、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;

(三)开展中外合作办学,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;

(四)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。

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,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,裁决学术纠纷。

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,学术委员会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、学术待遇的处理建议。

第四章 运行制度

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,每学期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。根据工作需要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,或者1/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,商讨、决定相关事项。

第十八条 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/3,会议方为有效。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,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数的2/3即为表决通过;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,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;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,采取实名投票方式。

第十九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整理,并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。会议的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文件,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后下发。

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,设立旁听席,允许相关职能部门、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,但不参加表决。

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议论、评定、审议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,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,相关委员应当回避。

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,并设置异议期。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,经1/3以上委员同意,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。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。

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、专业发展、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,提出意见、建议;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。原有与此文件不一致的规章,以本文件为准。

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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